燃气锅炉房改造是否需要重新环评

2023-11-20 14:23:33 178

已批复建设项目产生变动的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四条,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,建设项目的性质、规模、地点、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、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,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”,进行判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。

依据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)及《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〉部分内容的决定》(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)和《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〉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(2019年本)》(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第28号公告),“燃气锅炉更新改造”属于“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”,其中“不涉及容量增加的现有清洁能源锅炉低氮改造”属于豁免范围,免于办理环评手续。

企业可向原出具该项目环评批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具体咨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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